(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方农业标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八)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以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组织协调全市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市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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