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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09:41 阅读次数:来源: 威海市农业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威海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协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齐鲁乡村之星、齐鲁首席技师以及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首席技师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农业部门负责推荐本区市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和市农业部门在评选年适当时间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区市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市推荐人选。

  2.各区市推荐的上报人选,上报前要征求计生、纪检监察、综治、公安、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威海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区市组织初步评审,产生最终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市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适当时间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市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区市要逐级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市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区市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1000元,每年发放1次。获得齐鲁乡村之星、齐鲁首席技师等省级称号者,津贴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市乡村之星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享受《威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暂行办法》(威人组发〔2014〕1号)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加强工作评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区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市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市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五条  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2013年8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发〔2013〕3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解读: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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