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桃种植保险责任期间的补充通知》(鲁农财字〔2018〕27号)要求,现对“桃种植保险责任期间”进行进一步明确如下: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印发的《山东省桃种植保险条款》(2018年修订版)规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桃开花起至采收期,最晚不超过10月,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目前,有部分种植户反映,各地、各机构对“最晚不超过10月”理解不同,出现各地的桃种植保险责任期间不一致的现象。为规范桃种植保险条款,保护桃种植户利益,现对桃种植保险的保险期间进行解释,条款中“最晚不超过10月”为最晚不超过10月31日。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局
2018年6月11日